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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这些人有福了,一次性至少奖励5000元!

信息发布者:长治农业链
2019-01-13 10:20:27

重磅

省里刚刚通知

长治这些人又可以领钱了

近日

山西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老乡们注意了

这笔钱又可以领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类型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共分五种类型:

①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②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③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针对这五个类型

每个类型的奖励标准都不一样

你属于哪一类?

能领多少钱?

赶紧往下看

一、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配偶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③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只确认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为奖励对象。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已依法享受夫妇双方奖励费的,在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前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转入其户籍地享受奖励。

  ④夫妇一方或双方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⑤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须按非婚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且按规定领取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纳入奖励对象。

  ⑥再婚家庭夫妇双方累计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不论再婚前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均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但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在60周岁后可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⑦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他子女在1周岁前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夫妇,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奖励对象。

  ⑧独生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

2008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已年满16周岁的,自2008年1月起按新标准继续发给奖励金。


二、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下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且女方年满28周岁:

  ①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④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生育政策试点的地方,不能以试点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确认奖励对象。

(4)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的,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标准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方可纳入奖励对象;其他情况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确认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即可纳入奖励对象,不必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手续。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证)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双女绝育家庭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除外);

  ③依法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

  ④夫妇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2)双女绝育家庭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根据当时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够当时生育政策规定间隔或女方不到规定年龄的,不能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②女方年满30周岁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③先生育后收养的,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按《收养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其他收养情况即使做了绝育手术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④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不论是否为绝育的一方,都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⑤夫妇离异后,不论其女儿判随哪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未再婚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做绝育手术的一方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⑥对符合当时生育二孩政策规定,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如生育二孩时女方年龄或两个女孩的间隔时间均符合规定要求,且做了绝育手术,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3)“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4)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不再落实绝育措施;自行做了绝育手术的,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照平均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

  “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


(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山西省境内户籍;

  B、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C、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

  ②按照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伤、病残的时间确认。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农村夫妇,都确定为一次性补助对象,原有的“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和“女方年满45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③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并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二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下同)残疾标准,持有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①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满49周岁;

  C、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②具体确认条件

  A、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B、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C、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2、扶助标准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以户为单位统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从女方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各类奖励扶助金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2)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认定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认定

  ④“年满60周岁”的认定


2、奖励扶助标准

  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夫妇双方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发放形式


(一)资金来源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的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2、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按5:4 :1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资金管理及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5〕27号)要求严格执行,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来源: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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